近年来,“非法集资”频繁见诸网络、报刊等媒体,它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让我们以一起案例,了解非法集资。
【资料图】
案情回顾
高额返利诱惑,非法吸收737万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潘某、孙某受北京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领导,通过散发宣传材料、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该公司理财项目,以高额返利为由签订借款协议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期间,被告人潘某于2018年在即墨区某街道成立即墨区某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孙某分别为北京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吸收资金。经审计,至起诉时二人共向42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737万元,给投资人造成损失644万元。
裁判结果
两人获刑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孙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均系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减轻、从轻处罚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案案款30万元按比例发还本案本金尚未收回的集资参与人。
法官说法
千万别相信天上掉馅饼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导致非法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是因为集资参与人的参与对市场金融秩序的破坏也发挥了作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要坚守理性底线,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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