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证监局
关于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
(资料图片)
我局在对你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部未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二是作为B型营业部,信息技术岗人员长期空缺;三是营业部缺少信息系统管理相关技术文档,未执行网络及信息系统相关管理制度;四是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替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且营业部发现该情况后,未及时向我局报告。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一百一十四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2年12月15日
相关规定说明: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和开户资料电子化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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