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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湖南高院网6月20日消息,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近日调解了一起宅基地纠纷案件。2018年2月28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合同书》,约定彭某将其名下位于湘阴县某村15米长的宅基地以143800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某,李某在2018年3月1日向彭某支付了143800元。合同签订后,2023年李某仍无法办理宅基地相关证明,亦无法正常入住,李某遂起诉至湘阴县人民法院。
首先,案件承办人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了案涉宅基地转让合同违法,合同自始无效,案涉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应向彭某退还案涉宅基地,彭某则需向李某返还“合同”价款。李某认为他根本没住过案涉宅基地,而且需要彭某向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损失,彭某则坚持认为宅基地是可以使用的,只是李某自己没有入住,而且现在的宅基地已经荒废,没有经济价值,李某需要对此负责,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承办人通过背靠背调解,以结果导向引导双方退让,最终双方确认案涉合同自始无效,李某同意在减免20800元本金的基础上再放弃全部利息主张,彭某同意返还李某123000元合同款,并承诺不再以其他形式主张宅基地荒废的损失。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宅基地条例》规定,宅基地是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用于除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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