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 尔 滨 空 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监票人产生办法…………………… 2
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 3
关于为仪征市永辉热管制造有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申请授信业
务提供担保的提案……………………………………………………………………… 6
的提案……………………………………………………………………………………9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
本着务实、高效、精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哈尔滨空调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议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产生办法如下:
大会设监票人 4 人,其中律师 1 人,监事会推选 1 人,出席会议股东
推选 2 人,监票人监督表决全过程,并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
对监票人人选采用鼓掌方式通过。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向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扬州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
担保的提案
各位股东: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哈空调”)拟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永辉”)
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申
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仪征永辉因生产经营以及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浦发银行申请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期限 1 年,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
以哈空调、仪征永辉法定代表人丁盛及股东郑明惠、徐晴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已实际为仪征永辉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
民币 4,000.00 万元,本次拟为仪征永辉新增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2,60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13%,无逾期担保。被担保
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65.00%股权,公司不
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本次被担保人仪征永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00%的公司,本次担保事
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仪征汽车工业园区天越大道 18 号
法定代表人:丁盛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00.00 万元整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经营范围:汽车散热器制造、销售;散热配件加工;换热设备、铝管
及铝型材制造、销售;汽车散热器、散热配件、换热设备、铝管及铝型材
产品的生产技术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
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仪征永辉成立于 2004 年 5 月 27 日,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于八届
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8 月 23 日《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仪征永辉各股东持股比例
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65.00%
郑明惠 14.04%
徐晴 10.48%
曹慧珍 10.48%
合计 100%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0,995.01 万元;负债总
额 16,651.09 万元;净资产 4,343.92 万元;营业收入 33,298.67 万元;
净利润 330.01 万元。
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0,150.60 万元;负债总额
润-40.18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一年(以债权确定期间为准)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
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
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
“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
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
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
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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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
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金额:人民币 600.00 万元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
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
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有
利于提高其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有
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金额符合公司控股子公
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被担保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担保、其
他债务、财务变化等情况,担保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请审议。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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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向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申
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
各位股东: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哈空调”)拟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永辉”)
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
)
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仪征永辉因生产经营以及业务发展需要拟向邮储银行申请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期限1年,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
由哈空调、仪征永辉法定代表人丁盛及股东郑明惠、徐晴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截至2023年2月28日,公司已实际为仪征永辉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
币4,000.00万元,本次拟为仪征永辉新增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600.00万
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3%,无逾期担保。被担保人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65.00%股权,不存在对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本次被担保人仪征永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00%的公司,本次担保事
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住 所:仪征汽车工业园区天越大道 18 号
法定代表人:丁盛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00.00 万元整
经营范围:汽车散热器制造、销售;散热配件加工;换热设备、铝管
及铝型材制造、销售;汽车散热器、散热配件、换热设备、铝管及铝型材
产品的生产技术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
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仪征永辉成立于 2004 年 5 月 27 日,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于八届
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8 月 23 日《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仪征永辉各股东持股比例
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65%
郑明惠 14.04%
徐晴 10.48%
曹慧珍 10.48%
合计 100%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0,995.01 万元;负债总
额 16,651.09 万元;净资产 4,343.92 万元;营业收入 33,298.67 万元;
净利润 330.01 万元。
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0,150.60 万元;负债总额
润-40.18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一年(以债权确定期间为准)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
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
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
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金额:人民币 1,000.00 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
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
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
卖费等)以及因债务/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
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有
利于提高其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有
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金额符合公司控股子公
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被担保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担保、其
他债务、财务变化等情况,担保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请审议。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向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申请授信业务
提供担保的提案
各位股东: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哈空调”)拟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永辉”)
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申请授信业
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仪征永辉因生产经营以及业务发展需要拟向苏州银行申请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期限1年,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
由哈空调、仪征永辉法定代表人丁盛及股东郑明惠、徐晴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截至2023年2月28日,公司已实际为仪征永辉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
币4,000.00万元,本次拟为仪征永辉新增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600.00万
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3%,无逾期担保。被担保人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65.00%股权,不存在对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本次被担保人仪征永辉为资产负债率超 70.00%的公司,本次担保事
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仪征汽车工业园区天越大道 18 号
法定代表人:丁盛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00.00 万元整
经营范围:汽车散热器制造、销售;散热配件加工;换热设备、铝管
及铝型材制造、销售;汽车散热器、散热配件、换热设备、铝管及铝型材
产品的生产技术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
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仪征永辉成立于 2004 年 5 月 27 日,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于八届
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8 月 23 日《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仪征永辉各股东持股比例
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65%
郑明惠 14.04%
徐晴 10.48%
曹慧珍 10.48%
合计 100%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0,995.01 万元;负债总
额 16,651.09 万元;净资产 4,343.92 万元;营业收入 33,298.67 万元;
净利润 330.01 万元。
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0,150.60 万元;负债总额
润-40.18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一年(以债权确定期间为准)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别
计算,即自债务人在各单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期间为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的,则保证
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
履行的,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
担保金额:人民币 1,000.00 万元
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
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展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
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
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有
利于提高其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有
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金额符合公司控股子公
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被担保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担保、其
他债务、财务变化等情况,担保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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